110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控聲明書
公告日期:2022/02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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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控聲明書
公告日期:2021/03/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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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文宣品
公告日期:2020/05/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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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影音專區
公告日期:2020/05/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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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控聲明書
公告日期:2020/02/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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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控聲明書
公告日期:2019/03/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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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洗錢防制宣導
公告日期:2018/04/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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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洗錢防制宣導短片
公告日期:2018/04/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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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控聲明書
公告日期:2018/03/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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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錢防制法修正「洗錢防制法規定攜帶超額新臺幣未申報或申報不實,將由海關沒入」之規定
公告日期:2017/5/5
自106年6月28日起,攜帶超額新台幣未申報或申報不實,將由海關沒入。
每名旅客出入境攜帶新臺幣限額 10萬元; 超過部分如未依規定申報,將由海關沒入,且不得將新臺幣寄送入出國。
依金管會證期局106年4月19日證期(發)字第10610013539號書函公告。
中央銀行台央發字第1030046113號公告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限額相關規定事項:
(網址:www.cbc.gov.tw/ct.asp?xItem=1838&ctNode=704&mp=1)
為防制洗錢,打擊犯罪,「洗錢防制法」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,並於106年6月28日起施行。
旅客出入境攜帶新臺幣總價值一定金額以上之新臺幣現鈔如:
(一)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,超過本行所訂限額部分(目前訂為新臺幣10萬元),應予「退運」。
(二)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,超額部分由海關「沒入」。
(三)申報不實者,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「沒入」。
新臺幣不得寄送入出國:
(一)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,應予「退運」。
(二)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,由海關「沒入」。
(三)申報不實者,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「沒入」;申報部分應予「退運」。